Method
方法與資料規則
這一頁說明模型用了哪些假設值、哪些數字可以當真、哪些只能看量級, 以及還沒查證的東西是怎麼標示的。
不編造數據
拿不到來源就不畫,或改用能拿到的資料回答同一個問題,並在說明裡寫清楚方法改了。 這條規則優先於「把版面填滿」。
示範假設值不是量測結果
模型要讓比例看得出來,就必須給導線阻抗一個數字。真實數字取決於線徑、長度、 接續品質與接地極條件,每一戶都不一樣,所以模型用的是具名的示範值:
| 參數 | 值 | 用途 |
|---|---|---|
| 中性線阻抗 | 0.05 Ω | 家裡的配電箱到系統接地點之間 |
| 接地線阻抗 | 0.05 Ω | 同一段距離 |
| 故障迴路阻抗 | 0.6 Ω | 外殼碰觸火線時的整個迴路 |
| 人體阻抗 | 1000 Ω | 手到腳的量級 |
| 台電側接地阻抗 | 10 Ω | 整戶沒有系統接地時,故障電流繞經土壤的另一半 |
| 過電流保護額定 | 20 A | 判斷斷路器會不會動作 |
| 漏電斷路器動作值 | 30 mA | 判斷漏電保護會不會動作 |
所以模型算出來的數字,該看的是量級與方向,不是小數點。 「外殼會不會帶到危險電位」是可靠的結論,「剛好 58 V」不是。
漏電斷路器裝在哪裡
模型把漏電斷路器畫在分路上,而不是配電箱的進入點,因為台灣的做法是這樣: 浴室、廚房、戶外插座這些分路優先裝,其他分路常常沒有。 位置會改變結論——分路的漏電斷路器只量自己那一路的火線與中性線, 配電箱裡把中性線與接地線接在一起所造成的並聯分流發生在它的電源側, 它量不到,因此那種違規接法不會讓它跳。
模型裡可以把那一路的漏電斷路器拿掉,看同一個漏電情境下讀數怎麼變。
住宅型態與接地阻抗
接地系統對大地的阻抗差很多,而它直接決定中性線斷線時外殼被拉到幾伏特, 所以模型把住宅型態當成一個可切換的條件,下表是各型態的預設值; 模型裡另外有一支滑桿可以把接地阻抗調到 0.5 至 200 Ω 之間, 看接地極到底能把電位拉回多少:
| 型態 | 系統接地位置 | 接地阻抗 |
|---|---|---|
| 透天或公寓 | 電錶處 | 50 Ω |
| 老屋,沒有接地線 | 沒有做 | 沒有接地 |
| 大樓分戶 | 大樓總配電室 | 5 Ω |
人體電流的分級
依 IEC 60479-1 的交流電流生理效應量級。實際結果還受接觸面積、乾濕、 鞋子與地面材質影響,個體差異很大,因此下表的邊界是量級,不是安全門檻。
| 電流 | 效應 | 說明 |
|---|---|---|
| < 0.5 mA | 無感 | 低於一般人的感知門檻 |
| ≥ 0.5 mA | 有感 | 刺麻感,還能自己放手 |
| ≥ 10 mA | 無法放手 | 肌肉持續收縮,握住的手鬆不開 |
| ≥ 30 mA | 呼吸困難 | 胸腔肌肉痙攣,數秒內失去呼吸能力 |
| ≥ 50 mA | 心室顫動 | 心律失常,數秒即可致命 |
法規引用
條號與修正日期會變,而同一條規定會被很多篇文章引用,所以它是資料不是文字: 全部集中在一份清單裡,內文只寫引用代號。
目前引用的是《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最新修正發布日 2025-05-09。要注意這部規則原本叫《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2018-07-17 修正時改名——網路上大量流傳的討論還在用舊名與舊條號。
每一條引用標成三種狀態之一。已核對代表條號與原文逐字對過, 點下去直接連到條文;非明文 代表那個結論是由列出的條文推導而來,規則裡沒有這樣的句子; 待查證 代表還沒查過原文。 把推論說成明文是不誠實的,所以這三種不會混在一起。
| 狀態 | 條號 | 內容 |
|---|---|---|
| 已核對 | 第 94 條第一款 | 內線系統接地的位置,應在受電箱、集中表箱或用戶總開關箱的電源側。 |
| 已核對 | 第 94 條第二款 | 多線式用戶的中性線應施行內線系統接地。 |
| 非明文 | 第 94 條第一款、第 31 條 | 系統接地只做在指定的那一處;到了插座端,接地極與中性極分別接到設備接地導線與被接地導線,是兩條各自獨立的導線。 |
| 已核對 | 第 87 條 | 列舉十五類應裝設漏電斷路器的用電設備、器具或線路,其中住宅相關的是陽台插座分路、浴室插座分路與電熱水器分路等——都是分路,不是總開關。 |
| 已核對 | 第 93 條 | 接地及搭接導線的線徑依接地種類決定,第三種接地與設備接地另依表九三~二。 |
| 已核對 | 第 26 條 | 被接地導線的電氣連續性不得依靠金屬封閉箱體、管槽、電纜架或電纜的鎧裝。 |
非明文的那幾條,推論依據是什麼
- 第 94 條第一款、第 31 條 查遍全文,沒有一條明文寫「系統接地點之後不得再把中性線與接地線連接」。這個結論是由接地位置被指定在特定一處(第 94 條第一款)、以及插座端兩者必須分接(第 31 條)推導出來的,不是條文原句。
獨立驗證優先於既有說法
自行推導的結果與流傳的說法不同時,以推導為準,並把差異寫進說明。 「大家都這樣講」不是理由,能重算的東西就重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