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與電費
功率因數什麼時候真的是一筆錢
誰的帳單上有這一欄
表燈(住商)用戶要被計算功率因數調整,條件是同時滿足兩件事: 以三相供應,而且用電設備容量在二十千伏安以上 (按標準型時間電價計費者則是契約容量二十瓩以上) 台灣電力公司電價表 第三章 六、功率因數 。
低壓電力用戶的門檻是:以三相供應,裝置契約容量二十瓩以上 或需量契約容量三十瓩以上 台灣電力公司電價表 第四章 六、功率因數 。 高壓及特高壓電力則不設容量門檻,該類用戶全部適用。
一般住宅是單相供電,一整條條件的第一項就不成立。 巷口的早餐店、便利商店、小型事務所,多半也是單相表燈。
判斷自己屬於哪一類,最快的方法是看表。單相二線、單相三線與三相三線 在表的銘牌上都寫得清清楚楚,帳單上的計費類別也會標明。
適用的話,錢是怎麼算的
規則很短:每月平均功率因數不到百分之八十時,每低一個百分點, 該月電費增加百分之零點一;超過八十時,每高一個百分點減百分之零點一, 但平均功率因數超過九十五的部分不予扣減 台灣電力公司電價表 第四章 六、功率因數 。
換算成電費的乘數:
| 平均功率因數 | 電費乘數 | 月電費 40,000 元時的差額 |
|---|---|---|
| 65 % | 1.015 | +600 元 |
| 70 % | 1.010 | +400 元 |
| 75 % | 1.005 | +200 元 |
| 80 % | 1.000 | +0 元 |
| 85 % | 0.995 | −200 元 |
| 90 % | 0.990 | −400 元 |
| 95 % | 0.985 | −600 元 |
| 98 % | 0.985 | −600 元 |
有三件事值得注意。
它調的是整月電費的百分比,度數一度都沒有變。 這一項與省電是兩件事,它是一個獎懲機制,鼓勵用戶不要在系統上 掛太多不做功的電流。
上限鎖在 95 %。 把功率因數從 95 做到 100, 帳單上完全沒有差別。這也解釋了為什麼規則把電容器的容量 訂在「以改善功率因數至百分之九十五為原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73 條第一款 —— 再往上補,成本照付,回報是零。
最大的懲罰幅度也有限。 從 70 % 做到 95 %, 乘數由 1.010 變成 0.985, 整月電費差 2.5 %。 對一個月電費四萬元的工廠,這是每月 1,000 元; 對一個月電費兩千元的住宅,就算它適用,也只有幾十元。
適用的用戶身上會多一台表
要按功率因數計費,供電方得先知道這一戶的平均功率因數是多少。 量法是同時累積實功與虛功,兩者相除。
累積虛功的那台表叫乏時計,在法定度量衡器的分類裡與瓦時計 並列為兩種不同的器具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 3 條第五款 。
字輪上方那一行寫的是 KILOVARHOURS。這台表掛在三相三線的用戶上—— 正好就是費率裡有功率因數那一項的那一類。
現在的電子式表把兩者做在同一台裡面,分別累積再一起回報。
為什麼供電方要在意這件事
虛功不做功,卻佔用發電機、變壓器、饋線與開關的容量。 一條線路能送多少實功,取決於它能承受多少電流, 而電流是按視在功率算的。
用戶把功率因數做好,同一條線路就能送更多實功給更多人。 獎懲條款是把這個系統成本折算回造成它的那一端。
同樣的邏輯也解釋了需量為什麼要另外計費: 系統要為尖峰那一刻準備容量,那個準備與整月用掉幾度是兩回事。
補償要做在對的地方
規則的作法是把電容器跟著機器走:以個別裝設在電動機操作器的負載側 為原則,而且要能與那台電動機同時啟斷電源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73 條第二款 。 理由是電動機停機時它的虛功需求也跟著消失,電容器如果留在線上, 功率因數會反過來變成超前。
配線與保護也有規定: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容器額定電流的 1.35 倍, 每一組要有過電流保護,而且除了接在電動機操作器負載側之外, 每一條非接地導線還要有能同時啟斷的隔離設備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74 條第一款至第三款 。
這些條件加起來,說明了一件事:補償是一項要算、要設計、要有專用保護的工程, 而不是一個插上去就好的盒子。
這一篇的結論
- 功率因數在電價表裡確實是一筆錢,但門檻是三相供電加上容量。
- 適用的用戶調的是整月電費的百分比,度數不變。
- 上限是 95 %,所以補到 95 就該停手,這與規則對電容器容量的原則一致。
- 不適用的用戶,帳單上沒有那一欄可以省。
最後一篇回到真正會讓電表少走的做法。